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

2024-05-09 07:13

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市计划和市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第三条 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工委)应当对计划、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计划预算工委提交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计划、预算的要求;(二)编制计划、预算的依据;(三)上一期计划和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四)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五)预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各部门基本数字表;(六)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计划预算工委就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举行全体会议时,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计划预算工委委员的询问。第六条 初步审查结束后,计划预算工委应当分别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上一期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二)本期计划、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恰当;(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证计划、预算实现的措施是否可行;(四)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计划、预算的建议;(五)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第七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对计划预算工委的初审报告进行审议。计划预算工委应当根据主任会议审议的意见,对初审报告进行修改,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计划财经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财经委员会)报告。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材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二)计划草案;(三)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四)预算草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中长期计划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计划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四)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十一条 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预算结构是否合理。(三)预算编制是否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四)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有无隐瞒、少列的情况;(五)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合理,是否贯彻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

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定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报告。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按照本规定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中共深圳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三)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决算草案;
  (六)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涉及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九)民政、民族、侨务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市徽、市树、市花;
  (十二)缔结友好城市的协议;
  (十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绩效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七)市人大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自依法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以及有关区一级的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更名;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
  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第九条 下列提案人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前款第四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统称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算应当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预测性和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计划和预算草案。
  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第五条 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对计划、预算进行初步审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计划预算委员会通报计划预算编制的情况,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半月,向计划预算委员会提交下列审查材料。
  (一)年度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目标和重要指标、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按行业划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分项计划表;
  (三)预算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包括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收支总表、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各部门收支预算、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四)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目标、重要指标和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五)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计划、预算编制情况,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计划、预算安排的意见,对计划、预算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第九条 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计划预算委员会委员的询问。第十条 初步审查结束后,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向计划、财政部门通报审查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
  (三)上年度政府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五)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六)预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中长期计划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计划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
  (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四)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2001修正)